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強制猥褻婦女案件,被告人潛入某音樂學院女廁所,偷窺如廁女學生,並採取暴力手段對其進行猥褻。
2010年5月29日12時許,被告人劉志剛到北京市某音樂研修學院教學樓女廁所內,偷窺該校學生小林上廁所,強行將其所在的衛生間隔間門推開,採用掐住小林頸部、用電棍電擊、言語威脅等暴力手段親小林臉部,對被害人胸部、陰部進行摳摸,後被告人劉志剛在小林哀求下逃離現場,2010年8月3日被抓獲。
據被害人小林陳述,2010年5月29日中午12時5分許,小林在女衛生間上廁所時衛生間的燈突然熄滅,有人踹開小隔間門,使用電棍電擊、掐脖子、言語威脅等手段,強行親吻其臉部,摳摸其陰部、胸部,後小林對對方進行哀求,並稱一會兒老師來上課,對方整理好衣服就走了。後經診斷證明,被害人小林頸部扼傷、鈍挫傷等受傷情況。
法庭上,被告人劉志剛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無異議。辯護人則認爲,被告人劉志剛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輕微,認罪悔罪,系初犯,建議法院對其適用管制、拘役或者緩刑等較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劉志剛的行爲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依法應予懲處。關於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劉志剛犯罪情節輕微、建議法院對其適用管制、拘役或者緩刑等較輕處罰等辯護意見,本院認爲,被告人劉志剛於日間進入高校校園作案,作案手段、影響惡劣,適用管制、拘役等較輕刑罰與其罪行不相適應,故對相應辯護意見不予採納。綜上,法院以被告人劉志剛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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