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超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如果公司爲傅某支付的培訓費確實爲6000元的話,按照法律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6000元,公司要求傅某支付1萬元培訓費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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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
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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