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0年9月12日,被告劉某駕駛解放牌大貨車沿103國道行駛時,與同方向行駛的由趙某駕駛的電動車尾部相撞後,被告往左打方向,車頭左前角與左側同向行駛由張某駕駛小客車右前門相撞,造成張某當場死亡及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0年9月26日,交警部門認定當事人劉某應負此事的全部責任;當事人趙某、張某不負此事故責任。”另查明,被告劉某系無證駕駛,被告劉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保險。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該案中,被告劉某未取得駕駛資格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屬於人身損害,而非財產損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只規定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本案造成的是人身損害,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責任範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盈科律師評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王偉政律師表示,法院的判決是合乎法律規定的,體現了立法的本意。其理由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應是獨立分開的,是並列關係,本案屬人身傷亡造成的損失,而趙某並非故意造成葉某的傷亡,只是屬過失。被告的行爲給原告方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立法目的來說,也是爲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故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予以賠償。
第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可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向受害人直接賠償保險金。”該規定明確確認了受害人可作爲賠償權利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賠償請求權。
第二、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該規定確定了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無過錯賠償責任,亦即賦予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強制保險限額內享有無過錯的受償權利。依據該規定,只要發生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情形,保險公司即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直接對受害人予以賠付,而不考慮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在該規定中,並未規定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依據法理,除受害人故意的情形外,不能將任何非可歸責於受害人自身的事由作爲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免責根據。
第三、結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分析,應當得出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人身傷亡損失應予以賠償的結論,否則就會背離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
【法條鏈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向受害人直接賠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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