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芳是個剛滿16歲的農村女孩,父母因病先後過世,無依無靠的她來到城裏與舅舅、舅媽一起生活。舅媽雖然在生活上給了王方許多照顧,但王芳總認定自己已經長大了,不想過分依賴於生活本不寬裕的舅舅一家,王方覺得可以靠自己的能力賺錢養活自己,也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幫他們過的再好一點,以此來報答他們的收留之恩。由於她原先在家中學有一點服裝裁剪的手藝,就與一家服裝廠簽定了一份服裝加工合同,由服裝廠提供面料,而由王芳在家中按約定的樣式進行加工,每月按其加工的服裝件數付款。但到交貨時,服裝廠以王芳是未成年人爲由,只給了一半的工錢,並揚講“給你錢就不錯了,你未成年合同無效,我們可以一分錢也不給你的”。王芳聽完這一番話後非常氣憤,他到底有沒有權力依合同的約定獲得報酬呢?
【盈科律師評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張元欣律師表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行爲能力人。法律做出的這樣的規定,是因爲十六週歲已經接近成年的年齡,並且可以自己應付日常生活,這一規定證明王芳具有進行民事活動所要求的能力和資格,也具有相對成熟的理智去判斷周圍的事物和行使自己的權利。因而法律承認這一事實狀態,使其提前具有行爲能力。這就說明其已具有獨有生存養活自己的能力。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
另外,服裝廠正是因爲看重了王方做衣服的手藝才和其簽定了服裝加工合同,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合同雙方一旦自願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又未違反相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合同就可以成立。而王芳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就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如果合同中未約定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條件,也沒有法定的解除或終止合同的事由發生的話,合同的義務方應按約定履行自已的義務,否則將承擔違反合同而帶來的法律責任。此案例中王方年滿十六週歲,已在法律上視爲完全行爲能力人,所以他具有獨立與服裝廠簽訂服裝加工合同的能力,自然他也有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並有得到服裝廠給付的合理報酬的權利。服裝廠單方面破壞合同關係,減少報酬的行爲,已經構成了違約,應受到的法律的追究。如果王芳將其起訴至法院的話,法院可判令服裝廠按合同約定的數額向王芳支付報酬,並可依據合同中的違約條款向服裝廠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王芳因此造成的其它直接損失。
在現代發展的社會,未成年人的智力成長非常之快,我們應該尊重未成年人的勞動成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使他們能在和諧的社會環境裏幸福成長。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行爲能力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6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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