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日前,由鐵道部頒佈13年後首次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及《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以下稱“新規”)正式實施,也引起了廣大網民及社會各界的關注與熱議,褒貶不一,質疑的聲音此起彼伏。
“新規”對鐵路兒童票身高標準、學生購票條件、行李攜帶以及車票改簽等規定都做了調整,在網友中引起廣泛討論。其中,普通列車火車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旅客遲到車票作廢、動車車票當日改簽則不受時間限制等要求,被很多網友質疑有失公平。
譬如“新規”只規定了旅客遲到車票作廢,而火車誤點卻對乘客沒有說法,權利義務不對等;再有“新規”規定了普通列車火車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動車車票當日改簽則不受時間限制等,難免會招致同樣身爲乘客卻遭遇不平等待遇的嫌疑等等。
【盈科律師評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耿衛華律師表示,從法律的視角觀察此次鐵路部門“新規”修訂實質是鐵路部門對過去格式條款的又一次單方修改,影響了全國數以萬計普通乘客的權利。按照法律原理,潛在的乘客一旦購買火車票便與鐵路單位形成了運輸合同法律關係,乘客需按修訂後的“條款”也就是“新規”來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鐵路部門單方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爲,在乘客購買車票時乘客將需嚴格遵守。爲什麼乘客作爲合同一方主體自己卻沒有說話的權利呢?這不符合民事法律關係中平等協商原則,不能體現民事自治的民事法律精神。
所以,此次鐵道部修訂“新規”纔會把自己推向風口浪尖,纔會引起廣大網友的質疑和社會各界的關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二百八十八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條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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