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消費者鍾先生,收到某醫院門診部散發的醫療廣告。廣告上註明治療範圍是內痔、外痔、肛裂等肛腸病,治療特點是無論病情輕重,均可一次治癒,全過程10-20分鐘,不開刀、不住院、不復發、無痛苦,隨治隨走,不影響學習和工作等。鍾先生於2007年12月中旬前往該門診部就診,花去醫療費近1000元。回家一個月後依然出血和發炎,治療效果與醫療廣告上的內容完全不符。遂於2008年4月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處理結果】
經消協調查、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被訴方一次性補償消費者500元整。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本案中,該醫院門診部的治療並沒有達到醫療廣告宣傳的效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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