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6年3年28日,消費者李女士來到消協投訴,在某醫藥商場購買無痕克疣靈,商場服務員介紹,使用此藥是“純水果萃取液、抗菌抗病毒,治療皮膚髮炎感染見效快,不留痕,並不單純是藥品說明書上所說的治療性病類藥物”。但李女士在使用該藥後,造成面部擴散性腐蝕以致大面積感染的不良後果,給其身心造成極大傷害,要求該醫藥商場賠償其治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
【調解結果】
經消協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該醫藥商場一次性賠償消費者包括治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賠償費在內的各項費用共計6000元。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信息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及第四十一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等規定,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失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可以認定醫藥商場未盡到向消費者李女士提供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使其產生了重大誤解,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消協在調處過程中,較好的把握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則和作用。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則在於: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方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於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由於受損部位特殊,位於面部、損害明顯、且是女性,可以認定“造成嚴重後果”。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的作用在於:對受到精神損害人有一定的撫慰作用;對精神損害的具體加害方具有一定的制裁作用;對於社會能夠起到一種警示作用。由此,消協支持消費者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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