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7年4月上旬劉先生等幾名購房者向區消協投訴,反映某房地產開發商在不具備交房條件的情況下,強行交房,造成購房者和開發商強烈對峙。
【處理結果】
經調查覈實,小區正在施工,只有天然氣管道已入戶。水未通到戶,電是臨時用電,小區道路沒有建好,無綠化。開發商採取免後期物業管理費,提供免費臨時用電等方法來誘導購房者拿房。劉先生等幾位購房戶堅持按合同交房,而開發商拒絕其合理要求。
經調解,開發商給每戶7000元的延期交房賠償。
【案例評析】
本案例的主要焦點是開發商在購房合同規定的交房時間內沒有達到交房條件,在電和水不通、路未好、綠化帶全無的情況下,強行交房。
一、未達到交房條件強行交房,違反了合同約定
購房合同規定,開發商在交房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要做到三通(水、電、氣管道進戶)一平,並提供給消費者房屋竣工驗收報告單、房屋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才能交房。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達到交房條件,違反了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開發商爲了規避違約責任,強行交房,同樣違反了合同的約定,購房者有權拒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定,開發商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完善交房條件,對消費者的有關損失予以賠償。
二、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交付使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件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根據以上規定,商品房未經驗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開發商在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強行交房,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三、開發商交付房屋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住宅使用說明書》是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覈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建設部《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用戶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可以作爲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補充約定。”第十條規定:“《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在住宅交付用戶的同時提供給用戶。”根據此規定,開發商交付房屋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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