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7年4月12日,消費者李某在某商城以105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部某型手機,回到家裏使用時,發現信號弱,根本無法對外通話,隨即送回該店要求退換。可店主給李某的答覆是必須交納50元的所謂“磨損費”,方能將手機返廠更換,否則,不予更換。由於沒交此款,直至4月23日,事隔10天后,購買的帶故障手機既沒給修理,也沒給更換。爲討回公道,李某來到消協,對手機商城不執行《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進行投訴。
【處理結果】
消協工作人員依法調解,最終說服經銷商免費爲投訴人更換了手機。
【案例評析】
《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移動電話自售出7日內,主機出現無法開機,不能正常通訊的故障時,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維修。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爲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爲其退貨,並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本案中,經營者由於不熟悉手機三包規定,拒不承擔三包義務,既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也損害了自身的經營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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