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7年1月,消費者張先生、李先生在某商場看到在清場處理自用的電腦,商場爲了促銷,當場演示操作電腦給消費者看,電腦顯示的配置爲內存256M,硬盤40G,主板2.0。張先生、李先生當即購買了2臺電腦,買回家後,發現內存只有64M,硬盤3G,與演示的電腦配置不符,經常開不了機,消費者找到商家要求退貨遭到拒絕,理由是銷售處理商品概不退貨。
【處理結果】
經消協調解,由商家負責退貨,全額退還消費者貨款。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爲真實、明確的答覆。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本案例中,商家借清理舊貨之名,以低配置的電腦冒充高配置電腦出售,欺瞞消費者,消費者購買的電腦與商家介紹、演示的樣品不一致,存在欺詐行爲,消費者可以要求更換或者退貨。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消費者還可以要求經營者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