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6年7月,消費者徐某到消協投訴,反映他於2002年12月從某商場購買了一臺電視機,2005年2月,其家人在看電視時,電視機無故忽然起火,導致電視及部分室內財物燒燬,火災發生後,徐某向公安局消防部門及時報案。消防部門在對事故勘查基礎上,出具了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這是一起由於電視機在通電狀態下,電視機存在故障導致的火災,火災造成徐家直接經濟財產損失12383元。事故發生後,徐某找到了商家,商家找到廠家駐地辦事處,辦事處派人來調查了此事,但對損失賠償問題,辦事處未做出一個明確答覆,徐某無奈,投訴到消費者協會,請求合理解決此事。
【處理結果】
雙方自願達成了由廠家賠償徐某彩電一臺及4500元經濟損失的調解協議。
【案例評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因缺陷產品損害消費者財產權的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據此,消費者享有財產安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的要求。”據此,經營者有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的義務。
消費者因缺陷產品遭受財產損害時,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本案中,消防部門在對事故勘查基礎上,出具了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這是一起由於電視機在通電狀態下,電視機存在故障導致的火災,說明該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屬缺陷產品。因此可以認定商品生產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之規定,某公司和商家應當及時賠償徐某因使用電視機發生火災而造成的損失。至於賠償主體,消費者有權選擇向產品的生產者或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當消費者選擇向缺陷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時,生產者應該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責任,賠償消費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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