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消費者孫某於2005年元月26日到消協投訴稱:2004年12月4日晚到某理髮店燙髮,經營者使用D5冰凍離子直髮燙髮劑進行錫紙燙髮,2005年元月5日頭髮開始大面積脫落,並出現兩塊圓形脫髮,後由經營者陪同到醫院治療,醫生診斷爲毛囊被燙壞。爲此,孫某要求經營者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600元,遭到經營者拒絕。
【處理過程及結果】
消協調解未果,支持消費者起訴,法院判令經營者支付消費者醫療費、交通費、購買假髮費1200.4元,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整。
【案例評析】
這是一起消費者在接受經營者服務過程中,由於經營者的過錯造成消費者由美髮致毀發的典型案件。也是一起事實清楚、經營者明顯存在過錯責任、消協調解不成再支持訴訟的一起成功典型案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經營者在給消費者燙髮時,未按照包裝盒上的注意事項要求使用,對燙髮劑使用不當,造成消費者頭髮受損,存在明顯過錯,應當賠償消費者用於治療脫髮而產生的各種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損害後果嚴重的,消費者還可以據此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由於脫髮給消費者的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造成消費者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因此,對消費者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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