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兩位葉姓菜農於2005年種植了1.8畝青瓜。2006年2月份爲了給青瓜增加“營養”達到增收的目的,兩位葉姓菜農分別向某農資經營部購買4包由某化肥有限公司生產的硝酸氨鈣化肥,支付款項360元。購買化肥後菜農按照以往的經驗將肥料稀釋噴施在大棚內的青瓜秧上,沒想到施用該化肥不到十天,瓜田裏的青瓜葉子和藤莖出現不同程度的乾枯,結出的青瓜明顯萎縮。出現該情況後兩位菜農向某農資經營部反映,經營部負責人隨即到現場進行查看,並與生產廠家取得聯繫。廠家代表到青瓜園現場,認爲此化肥每畝最多不能超過50斤,面菜農噴灑過量也有責任,只願按每畝100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投訴人認爲補償標準過低,不足彌補基本損失,於2006年3月到消協進行投訴。
【處理結果】
鑑於生產者和經營者未履行正確使用化肥的告知義務,經消協調解,由廠方和經銷商共同賠償菜農明年減產損失每畝3500元,補償菜農今年種苗損失每畝1000元,並補償菜農誤工補貼每畝500元,退回每位菜農每戶180元的購買肥料款。
【案例評析】
生產廠家和經銷商均未盡到告知義務,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生產廠家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機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籤或者附具說明書。標籤應當緊貼或者印製在農藥包裝物上。標籤或者說明書上應當註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號以及農藥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農藥分裝的,還應當註明分裝單位。”
生產者福建珠山某化肥有限公司在其生產的化肥外包裝袋上和使用說明書上都未註明正確的施用方法,未告知消費者應注意每畝田地最多不能超過50斤,也未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這是造成菜農過量施用化肥的主要原因,生產者的產品及其包裝上的標識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要求,因此廠家應當承擔菜農的經濟損失。
二、經銷商未盡告知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銷商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向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經銷商出售化肥時沒有告知消費者正確的施用方法和每畝地的施用量,未盡到告知義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也應承擔菜農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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