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5年7月3日,消費者樑某夫婦在某汽車城購海南馬自達1.6升自動擋轎車一輛,價格爲127000元。當時商家在定車單據上註明隨車附贈車膜及座墊。7月4日,當樑某夫婦按合同提車時,發現該車後擋風玻璃破碎。售車人員解釋說是由於貼膜人員操作不當造成的。樑某夫婦遂要求商家換車或退款,經營者表示只負責爲該車重裝後擋風玻璃一塊。樑某夫婦對該車的質量及售後服務產生質疑,在與該汽車城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到消協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消協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如下:1、該汽車城爲消費者更換該品牌1.6升自動擋轎車一輛;2、隨車加贈車膜及坐墊。2005年8月1日,樑某夫婦如願提到新車,此投訴得到圓滿解決。
【案例評析】
本案的關鍵在於:如何確定汽車後擋風玻璃爆裂時,誰擁有汽車所有權以及汽車城贈送車膜及坐墊是不是其合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該車後擋風玻璃爆裂時,樑某夫婦(買受人)尚未提取汽車,標的物的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該車仍屬於汽車城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汽車(標的物)破損的風險應由汽車城(出賣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消費者與經營者訂立的購車合同中約定雙方買賣的標的物爲新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消費者交付新車。附加貼膜和贈送坐墊,無疑構成了購車合同的一部分,經營者應按約定履行該義務。任何一個環節出現了質量問題,都視爲合同標的物質量問題,故經營者的說法不能成立,應附加貼膜和贈送座墊。
至於經營者聲稱的“裝潢店是不會爲消費者換車或退車的。那麼,我們爲什麼要爲其退車?”涉及兩個問題:一是車輛所有權人不同、毀損風險承擔不同;二是法律關係性質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汽車城和消費者之間是買賣合同關係,標的物是汽車;而裝潢店和消費者之間是承攬合同關係,標的是勞務;二者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也因此不同。如果裝潢店造成消費者汽車後擋風玻璃破損,除應當爲消費者更換擋風玻璃外,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車輛貶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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