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6年8月,消費者林先生投訴某裝修裝飾部經營商李某在給他的房屋進行裝修時,大量使用甲醛超標的板材,致使室內空氣污染嚴重,造成他兒子、媳婦兩人全身皮膚過敏,經醫生檢查診斷爲空氣嚴重污染所致。後聘請專家對其房屋進行污染指標檢測,結果顯示甲醛濃度嚴重超標達4.5倍。爲此,林先生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租房費、誤工費等共計135630元;要求賠償其精神損失費3萬元,還需保證他的兒子、媳婦在15年之內沒有事,並交押金10萬元到公證處。
【處理結果】
經過調解,最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1)拆除原室內裝修板材甲醛濃度超標部分,重新裝修,費用由李某負責;(2)補償租房費用共計1650元;(3)賠償醫藥費、誤工費、檢測費共計3980元;(4)賠償後續醫藥費、治療費等共計10000元,今後由此造成的病因其住院費用由李某負責。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本案中,經營者大量使用甲醛超標的板材對消費者的房屋進行裝修,損害了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益,根據上述規定,消費者可以依法向經營者提出索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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