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明進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如果您要起訴的話,需要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的標準一般是根據您要求對方賠償的數額進行確定的。根據《法院訴訟費用收費標準》,如果起訴的賠償數額超過1萬元至10萬元,訴訟費用爲:訴訟標的額×2.5%-200元。訴訟費用是您預交給法院的,等到判決下達後,法院會根據判決結果來最終確定雙方應承擔的訴訟費數額。
2、關於賠償數額的問題,法院一般都是根據您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判決的。例如:您已經實際發生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但如果按照您所述的只是保守治療,只是預計會花費多少醫療費及後續治療的費用,但並沒有實際發生相關費用,就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醫療機構有明確的醫療證明明確後續治療需要發生的費用,才能一併主張。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2款,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3、關於如果對方沒有賠償能力,法院能否將對方的三輪車、摩托車等財物給您或變賣的問題:
法院是不能變賣對方財產的,除非您在起訴的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也就是先行讓法院查封對方的財產,但同時您也需要向法院提供財產進行擔保。申請財產保全後,如果判決後,對方不予執行,法院纔有權利拍賣或變賣對方的財產,將所得的款項作爲賠償款給付您。
以上就是我的答覆,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您再次留言諮詢。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張元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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