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6年2月,消費者張某因同學邀請來到某大酒店赴宴,宴席後去酒店洗手間,因地板磚沾水而滑倒,導致消費者張某左腳髕骨處摔傷。事發後被同學隨即送往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爲左髕骨處骨折。張某住院期間先後進行二次手術,共用醫療費用10000餘元,住院期間,張某託家人和同學多次找到該大酒店負責人要求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但該酒店始終以各種理由予以推脫,不予解決。在身體和精神受到雙重打擊的情況下,爲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張某來到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酒店對提供服務無安全警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處理結果】
經過消協調解,雙方同意各承擔一半費用,由酒店方賠償張某住院治療費用5000元。
【案例評析】
本案中,作爲經營者的酒店,由於管理上存在着漏洞,致使衛生間地滑也未做出任何警示,這是造成張某摔傷的主要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根據上述規定,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酒店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雖然酒店未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摔傷的嚴重後果,按照有關規定應予賠償,但消費者本人明知地板有水,則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而消費者未盡到該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消協根據事實、依據法律調解,雙方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是較爲合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