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雷女士從某科技有限公司購得聯想筆記本電腦1臺,支付價款21500元。該公司爲雷女士開具了發票且在發票上明確註明“假壹罰拾”的字樣。2007年7月,雷女士委託國家電子計算機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該筆記本電腦進行檢測,最終檢驗結論爲:送檢的筆記本電腦中有關部件數據信息並非聯想公司原裝機器。屬機器在出廠後被擅自更改了原裝機器的配置,不是售往中國大陸地區的原裝產品,也不可能享受正常保修服務。因此,原告將該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已付購物款21500元,並履行假一罰十的承諾,賠償人民幣21.5萬元及承擔檢驗費1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某科技有限公司返還雷女士購物款21500元,並賠償雷女士21.5萬元及檢驗費1000元。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假一罰十”的承諾性質如何,是否應對“假一罰十”的承諾承擔法律責任。
律師認爲被告應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被告做出的“假一罰十”承諾符合民事法律行爲的特徵,民事法律行爲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爲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因此,本案被告在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關於“假一罰十”的承諾是任意處分自己財產權利的結果,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應得到法律的承認。
其次,根據民法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合同法的公平原則,被告應對其允諾負責。尤其應該指出的是,被告通過這種單方允諾,將會贏得更多的商業機會,排擠了其他競爭對手,從而獲利,因此在事發之後就不能逃避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最後,綜上所述,該項“假一罰十”允諾是出於被告自願做出,也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並且最終被告實際銷售的產品與承諾不符,欺詐了消費者,違背了誠信原則,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故法院最終判決訴訟請求合理合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爲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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