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8年4月至7月,趙某等35戶業主購買了某商品預售房,並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格式合同。該合同的第三條第三款約定“該房屋的建築層高爲2.9米”。然而,在交房時,35戶購房者卻發現樓房建築層高竟然縮水爲2.8米,比之前合同中所約定的層高減少了10釐米。爲此,35戶購房者集體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30餘萬元。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行爲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鑑於趙某等35戶購房者要求賠償的金額偏高,爲體現公平原則,故判決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趙某等35戶購房者各項損失共計10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房地產開發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調解,房地產開發公司與趙某等35戶購房者達成了賠償數額爲原審判決賠償數額的80%的賠償協議,即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趙某等35戶購房者各項損失共計8萬元。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商品房買賣合同引起的訴訟,案件爭議的焦點在於因房屋層高不符合合同約定而導致的違約責任承擔問題。
具體到本案,趙某等35戶購房者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房地產開發公司實際出售的層高縮水房屋已經影響到了趙某等35戶購房者的正常居住使用,因此屬於嚴重的合同違約行爲,雖然在該《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並沒有對層高“縮水”明確約定違約責任,但依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若交付的商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其次,公平原則是我國民法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該原則的含義包括重要的一點,即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本案中,雖然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行爲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鑑於趙某等35戶購房者要求賠償的數額偏高,故依據該樓房的價格及對因層高縮水而對樓房的使用價值所產生的影響並綜合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等因素,故應當對35戶購房者所請求的賠償數額酌定予以減少,以求真正的體現我國民法以及合同法的公平原則。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對於該案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主持調解,更有利於糾紛的快速解決,節約司法資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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