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氏孤兒》海報
【糾紛簡介】
《趙氏孤兒》目前正在火熱上映,關於孤兒背後的編劇署名權的議題也被業界所討論。曾參與編寫《我的青春誰做主》、《別了溫哥華》、《婚姻保衛戰》等作品的編劇高璇,從12月3日開始,就對於參與劇本創作後,最終只有“前期劇本創作”的頭銜感到不解。她表示,“我不爲聲討,不爲炒作,但我勞動了,希望被認可。”
之後,《趙氏孤兒》的製片人陳紅對於高璇的訴求表示,在一開始,雙方約定要到2009年5月1日交初稿,但由於高璇參與了《我的青春誰做主》的宣傳活動,而導致劇本未及時交出。雙方再次協商時間後,交出部分劇本的內容雙方有所歧義,最終終止合同。“之後的劇本創作她們就再也沒有參與過。而且接下來的劇本創作中,直到2010年的3月開機,演員每天拿到的劇本差距都很大。”高璇並沒有完成全部劇本創作,而署名“前期劇本創作”是經由律師陪同下認可的,並不存在問題。
高璇認爲只要有參與就必須署名“編劇”,而陳紅則認爲“前期劇本創作”已經是個很好的界定,雙方各執一詞。
【盈科律師評析】
爲了更好地理解該事件,首先我們需要探討一下編劇的角色。編劇又稱劇作家,是指通過文字創作出劇本即影視劇的故事來源的作者。那麼編劇又起什麼作用呢?編劇是整部影視作品的核心與靈魂。他不僅創作出故事情節,還要寫作劇本和構思演員臺詞。編劇的作用主要是編寫劇本,即創作出故事情節,設計臺詞,突出故事中心,塑造人物性格。因此,編劇往往是故事以及影視作品的原創者,電影一般是由編劇首先創作出劇本,然後交付導演進行二次創作,此次二次創作是由導演以及編劇一同完成,但是劇本的修改權歸編劇所有。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來講,編劇的署名權不得侵犯。署名權,是指作者爲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導演和編劇,兩者必須在相互尊重、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合情合理合法地解決署名問題,最好籤訂合同,明確約定相關事宜。
其次,在日常生活中,編劇的署名權很容易受侵犯,尤其是近幾年來,隨着我國文化影視行業的蓬勃發展,隨之而來的各種問題也與日俱增。編劇自身要提高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爲影視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創造性勞動的同時其勞動成果理應得到尊重和回報,爲此編劇應做好預防措施。特別在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的情況下,編劇完全可以和製片方進行平等協商,並就署名權等問題簽訂書面合同,這樣可以減少很多事後的麻煩和糾紛,防患於未然。
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當充分尊重編劇的勞動成果,加強平等意識和合作精神。中國影視界對於編劇的輕視並非從來有之,但在形式大於內容的商業運作下,編劇的地位越來越輕。唯觀衆喜好爲前提的商業路線,註定將編劇視爲詮釋某一商業味噱頭的工具,編劇應有的創造性和個性被抹殺,中國編劇開始喪失作爲編劇應有的創作原動力,而僅被當作匠人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編劇有署名權。被侵權人可以通過法律渠道去維護自己的權利,但該事件中“前期劇本創作”也算給予了署名,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高璇認爲必須署名“編劇”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還要看雙方事前的約定和整個創作進展的詳細情況,雙方應該本着一種實事求是,互相尊重,平等協商的原則妥善地處理這個問題。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呂森律師表示,編劇在影視作品中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只有尊重知識,尊重創造,才能“推進文化創新,增強文化發展活力”。只有這樣,編劇才能創作出更多爲廣大觀衆所喜聞樂見的好作品來,中國的影視業才能繁榮發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
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爲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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