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原告李某及其母親張某入住被告某老人院。原告母親張某口渴,呼喚被告的服務員倒水喝,服務員2個多小時未理睬,原告遂報警。出警後不久,張某已陷入昏迷。第二天,張某被送入醫院治療,經查爲腦出血。一個月後,不治身亡。原告認爲其母親的死亡與被告不積極履行職責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遂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以及被撫養人即原告的生活費共計十二萬餘元。
【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經過兩次開庭審理,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老人院一次性給付原告人民幣二萬元整,案結事了。
【盈科律師評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申鵬程律師表示,原告系殘疾人,低保對象,而被告爲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都是和諧社會中需要照顧的對象。而原告母親的死亡既有被告的因素,也有其自身身體本身的原因。服務不周,僅是其發病致死的一個誘因,從法律上講,要明確被告的責任大小,存在諸多法律和事實的難點。因此,通過調解結案,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雙方的矛盾,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事實也證明,通過調解,雙方達成了諒解,基本達到了雙方最初的目標。
【法條鏈接】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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