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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殷志強
提問時間:
2010-12-1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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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律師您好 請求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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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律師您好:向您諮詢一下,我母親(79歲)早晨在小區的小馬路上(兩樓之間)行走由於小馬路上仃了一輛車(兩米多寬的小馬路)想走邊道不慎摔倒造成兩處骨折,我是否可以找小區物業及車輛所有人索賠。請您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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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損害賠償
回覆時間:
2010-12-13 17:36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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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車輛的實際使用人,就是把車停放於便道的駕駛員,沒有把車停放在規定的地點,是造成令堂不慎摔倒受傷的原因之一。對此,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爲物業管理者的小區物業,如果沒有盡到足夠的管理義務,也應當對此損害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鵬程
20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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