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6年5月15日,王成因做生意需要錢,向丈母孃張婆婆借款4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2010年春節,王成給了張婆婆1萬元。之後,張婆婆再向王成催債時,王成不給,張婆婆將其起訴到法院。
一審開庭時,王成承認借了丈母孃4萬元,但丈母孃在2007年春節催他還錢後就沒再催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已過兩年訴訟時效,表明丈母孃已放棄這筆債權,他可以不用還。今年春節,王成給了張婆婆1萬元,說那是他給丈母孃過節禮金。
最後,當事人、代理人做了大量工作,王成的女兒、張婆婆的外孫女小王站出來作證稱,外婆每年過春節都催了爸爸還債的。
【盈科律師評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張琳娣律師表示,對於本案來說關鍵的問題之一是:訴訟時效是否已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的規定,一般的民事權利受保護的時效是2年,本案屬於一般的債權關係,適用《民法通則》2年時效的規定。所以王成所說訴訟時效已過是成立的,那麼張婆婆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她曾經向對方主張過權利的話她將喪失勝訴權。
本案關鍵的問題之二是:舉證責任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此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王成已經證明該債權的訴訟時效已過,那麼張婆婆就要針對自己提出的時效未過提供相應證據,如果其不能提供的話,那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本案關鍵的問題之三是:王成給張婆婆1萬元現金對本案的影響。雖然王成在訴訟中承認存在四萬元的債務,但是本案的訴訟時效已過,該債權債務已經成爲自然之債,並且王成並不承認給張婆婆的錢是還債,所以王成的給付不能成爲對該債權的重新確認,因此,張婆婆還應當對自己的主張進行舉證。
最終,因爲張婆婆做了大量工作,王成的女兒、張婆婆的外孫女小王站出來作證稱,外婆每年過春節都催了爸爸還債。因此,法院根據該證據認定本案訴訟時效未過,兩審均判定張婆婆勝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