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爲給兒子的婚禮慶典儀式增添喜慶氣氛,從李某處購買了一批慶典禮花。誰知在張某按照燃放說明正常燃放時,禮花竟然發生爆炸,張某躲閃不及,面部被炸傷,當即血流不止,被他人緊急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後經司法鑑定,張某顴骨、上頜、眼眶多處骨折,已構成十級傷殘。事發後,受害者張某找到銷售商李某要求賠償,李某以禮花質量系生產廠家責任爲由,不同意賠償。張某遂將禮花生產廠家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某禮花廠沒有證據證明產品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應當承擔未舉證的不利後果。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禮花廠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139477.75元。
【律師評析】
案中涉及的侵權類型爲產品責任侵權。
首先,我們來看產品責任有哪些構成要件:一是要求產品存在缺陷。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本案中,張某在按照禮花外包裝上印有的燃放說明正常點燃引線,此時禮花突然整體炸開,導致危險的發生。由此可以證明,禮花爆炸是由於禮花產品本身存在缺陷引起的,與受害人張某的操作無關。二是存在損害後果。損害後果表現一般爲消費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生命健康權的損害。在本案中,張某因禮花爆炸躲閃不及導致面部受傷,並經司法鑑定爲十級傷殘的嚴重後果,即爲損害後果。三是因果關係。即損害後果是由於產品存在缺陷造成的。在產品責任侵權中,這種因果關係並不是具體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而是反映產品缺陷與損害後果之間的相互聯繫。本案中,存在缺陷的禮花在燃放時造成張某受傷的損害後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聯繫。
其次,在產品責任中,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不一樣的。對於產品的生產者來說,其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不以其存在過錯作爲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此時的產品生產者依據產品責任法的規定,只有能夠證明存在規定的三種情況時方可免責。對於產品的銷售者來說,其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也就是說,銷售者對缺陷產品存在過錯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
筆者認爲,本案中受害者以生產者爲被告,大大減輕了自己的舉證責任,從而降低了訴訟風險,有效地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
律師在此也提醒廣大消費者,爲了家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在購買菸花爆竹時,一定要到行業監管部門指定的銷售點購買。在燃放時,要仔細閱讀燃放說明,並嚴格按照操作方法燃放。另外,如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要及時用相機、攝像機等保存好證據,並儘可能經過派出所或居委會備案,以便日後訴訟維權。
【法條鏈接】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產品責任法》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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