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0年12月5日23時30分許,洛陽市洛寧縣郵政局局長谷青陽飲酒後駕駛豫CML798號黑色帕薩特牌轎車,沿S319省道(安虎線)由東向西行至79公里處(洛寧縣澗口鄉東村路段),逆向行駛與道路南側多名行人相撞,造成洛寧縣澗口鄉中學3名初中在校學生當場死亡,洛寧縣澗口鄉2名青少年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以及車輛損壞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經過該省省、市、縣公安機關連夜勘查、走訪、訊(詢)問,案件事實基本查清。12月7日凌晨2時30分許,谷青陽已被河南省洛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在押。爲確保案件依法、公正、嚴格處理,河南省公安廳擬指定三門峽市公安局負責案件的進一步調查處理。
【盈科律師評析】
近年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嚴重威脅着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酒後駕車、交通肇事後逃逸等惡性交通肇事案件頻發,人民羣衆對此反響強烈,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2009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指導意見及相關典型案例的通知》【法發(2009)47號】,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爲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爲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樣纔能有效打擊、預防和遏制一個時期以來醉酒駕車犯罪多發、高發的態勢。具體量刑時,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傷亡後果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程新霞律師、呂森律師共同表示,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中洛陽市洛寧縣郵政局局長谷青陽的行爲已經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希望法院能儘早給出公正的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