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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張鈺網友:
您好,對於您的提問答覆如下:
1、 (1)公司申請破產並不意味着就可以不負擔任何債務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如果公司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可以解散,併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會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法定補償金、所欠繳的稅款後,如果還剩有財產,就可以用於清償公司的債務了。而貴公司的債務就在這個時候可以得到受償。但如果沒有剩餘的財產,貴公司就不能受償了。
(2)此外,即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有其他的經營項目,但是公司之間是相互獨立,都是獨立的法人單位,不能拿其他公司的財產去償還該公司的債務。除非該公司將債務轉移到其他公司,並徵得你們公司的同意,這樣你們纔有權就找其他公司去主張債權。
(3)建議貴公司在對方公司尚未申請清算前先提出訴訟,追索債務,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或凍結對方公司的財產,爭取先機。
2、關於貴公司對員工的考覈是否合理的問題:
每個公司都有根據本公司的經營範圍、經營模式制定本公司的業務考覈制度,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般都是有效的。如果你認爲公司的考覈制度不合理,可以向本公司的工會組織提出反映,由工會與公司進行協商,是否能修改該項考覈制度。
2、 你所述的合同簽訂主體是貴公司和對方公司,如果起訴的話,也是以貴公司的名義進行起訴。如果你對公司不去主張權利而讓你賠付的決定不同意的話,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張元欣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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