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張洪松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商場有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義務。商場打折優惠出售的商品,價格上雖然作了折扣讓利,但這只是銷售利潤的折讓,商場在銷售過程中並沒有明確告知您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的話,商場應當對其折價讓利的商品承擔『三包』責任。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中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消費者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商場以打折促銷的方式將質量不合格物品出售,實為消費欺詐。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商家是以瑕疵或其它問題降價處理的,在消費者購買前,應提前告知,消費者能夠接受並購買的,可以不退不換。對於未標明『處理品』或瑕疵狀況的打折商品,即使是降價銷售,如果該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商家也有退換貨的責任。
針對商家『特價商品不退不換』的聲明,市工商局、市消協明確表示:商家此類聲明無效。商家類似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合同,還有『不買請勿動』、『偷一罰十』、『此活動最終解釋權歸商家』、『貴重物品、化妝品、食品、內衣一經售出,概不退換』、『開發票請在一個月內開具』等,制定此類規定,商家都是為了逃避本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這裡要提醒大家的是,這種不合理的規定,商家『寫了也白寫』,如果發現,消費者可向工商部門投訴舉報。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明確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該事件中,您所說的『發現衣服有一些問題』,如果是質量問題且商家在出售時沒有明確告知您,您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要求經營者更換或退款,如果得不到支持,您可以向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舉報,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屬於您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應當予以尊重。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 程新霞
2010/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