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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明網友:
您好,對你的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對於該案您如果要起訴對方償還債務的話,需要準備您和對方簽署的借款協議,對方支付利息的憑證、給付對方借款的憑證、身份證複印件等相關材料。
關於是否聘請律師代理的問題,如果您經濟能力允許,又不太熟悉法庭程序和相關法律的話,可以聘請律師爲您代理。
2、 關於審判期限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會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3、 如果您擔心法院判決對方償還債務而對方沒有執行能力,您可以在起訴的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法院凍結對方的財產或查封對方的賬戶。如果財產保全的話,在對方沒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拍賣或變賣對方的財產,所得款項由您受償。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所以,您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而您提到的債務人和擔保人含有按揭的房屋也是可以進行查封的。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張元欣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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