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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伊薇網友:
您好,對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的規定,雖然您沒有辦理婚姻登記,但如果您是在1994年2月1日前,雙方已符合結婚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也就是說如果你們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都已經滿結婚法定年齡的話,應該是事實婚姻。如果離婚的話,就適用《婚姻法》關於離婚的規定。女方享有可以要求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等權利。
2、 如果您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後,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在起訴離婚前,法院會告知您補辦登記,否則,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但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所以,在您母親主張離婚前,應該先補辦結婚登記,如果不補辦的話,只能就同居期間的財產或子女撫養提出訴訟,而不能直接主張解除同居關係。
3、 關於子女撫養的問題,與子女是婚生或非婚生子女的無關。女方或男方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張孩子的撫養權,同時要求對方每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關於孩子撫養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規定,有幾個問題希望你能注意下:
(1)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生活。
(2)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孩子的意見。
(3)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2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4)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爲止
(5)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a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b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c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張元欣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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