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夏同今年16歲,因父母在其很小的時候就過世了,所以其自幼就與其叔叔共同生活,其叔叔把他看成是自己的孩子,非常疼愛。但最近一年來,夏同一直沉迷於網絡遊戲,開始採用祕密的方法,不斷地從叔叔的抽屜和錢包裏拿錢和其他東西,叔叔先是認爲可能是錢放錯地方了或花完忘了,但這樣的事情接二連三的出現,使得夫妻倆很奇怪,他們也就留心了。俗話說:紙裏藏不住火。一次終於被叔叔發現夏同正在拿錢。經查在這段時間,他拿了嬸嬸的白金戒指一枚,價值2000元,現金共8000元。他用偷來的錢打遊戲,並與“朋友們”揮霍一空。叔叔知道後非常的生氣,叔叔聲稱如果你再有這樣的行爲,我就報警,送你進監獄。那麼,夏同的行爲是否觸犯了法律,真的算犯罪嗎?
【盈科律師分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張元欣律師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犯罪案件,一般我們認爲拿自己家的錢或拿親戚家的錢不算偷,更不算犯罪。但我們應注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盜竊罪是指以祕密竊取的方法,將他人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而非法佔有,所謂祕密竊取即行爲人採用自認爲不使他人即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發覺的方法佔有他人財物。那麼,這裏的他人即非自己的,其他人的合法財物。
另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
對於此案,夏同一直和叔叔同住,又屬於未成年人,他的盜竊行爲應視爲“偷拿自己家裏的財物”,同在社會上的盜竊活動相比,他的危害性較小,所以應對其從輕處理。
【法條鏈接】
1、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特別提示】
現在的社會對未成年人的引誘相當多,所以我們說作爲孩子應當清楚家長賺錢不容易,應自覺的抵制不利於我們身心健康的誘惑。更重要的是盜竊自己家的錢,嚴重的話,同樣構成犯罪。而作爲家長也要特別注意把好孩子使用錢的數額,不僅不能盲目的、不加限制的給錢,還要學會引導、教育孩子如何管理和支配手中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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