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近日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醉駕入罪”問題,委員們對醉駕的界定及情節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爲,醉駕即入罪,而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後一般都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這樣對公務員來說“後果很嚴重”。醉酒駕駛能否科學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論處是否需要考慮情節?也有人認爲,公職人員更應模範遵守法律。
觀點一醉駕入罪擴大打擊面
李連寧委員贊成醉駕入罪,但建議慎重考慮是否不分任何情節的只要醉駕即入罪,他分析,目前不管是駕車剛剛啓動就被制止住了也好,還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長時間,並造成交通擁堵,馬上就定罪拘役,同時處以罰金。在對醉酒駕車入罪的問題,他建議在情節把握上更細化,建議加上“情節嚴重”,以免擴大打擊面。
也有委員建議對醉駕入罪能否給予一定的過渡規定,目前醉駕即入罪,而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後一般都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後果很嚴重。
比如國務院2007年通過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同時,國家公務員招考時,目前也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
觀點二公務員應率先垂範
郎勝委員對此認爲,醉酒駕駛的行爲本身是可以避免的,而國家公職人員更應模範遵守法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接受採訪時表示,此前法律委員會開會時,亦曾討論過該問題,他認爲,國家公職人員應率先垂範,其行爲纔有公信力,對他們的道義要求高於一般人是沒有問題的。他並分析,中國目前處於社會轉型期,而轉型社會也意味着風險社會,運用刑罰手段對一些嚴重的突出的社會問題給予嚴厲的壓制,也是可以接受的。
【盈科律師觀點】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耿衛華律師表示,提到“酒駕”行爲,人們深惡痛絕,一幕幕發生在我們身邊的由於“酒駕”行爲毀了自己也毀了別人幸福家庭的例子已經不少。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將“醉駕入罪”,廣泛受到社會各界好評。我們知道“酒駕入罪”的界定和標準一旦被國家立法機關確認到刑事法律當中,那麼能夠有效的減少該類行爲的發生。而法律的制定過程是一個縝密而又科學的過程,比如罪名、犯罪構成、量刑標準和情節等都需要立法機關逐一審議確定。各委員都在積極獻言獻策,雖然觀點各不相同,但該行爲一旦通過審議被引進我國刑法並實施,那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無容置疑的,每個公民將平等的受該法律的調整和約束,同時享受法律給每個公民帶來的公平和秩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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