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2009年2月9日20時許,胡菁在位於深圳龍崗區阪田街道萬科城家中昏倒,文裕章和胡菁母親肖桂蓮等人將胡菁送至深圳龍崗雪象醫院搶救。次日凌晨0時許,胡菁被轉至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部ICU病房治療,治療期間,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壓,但只能靠呼吸機維持。
2月16日下午3時許,文裕章在ICU病房探望胡菁時,聽護士說胡菁病情沒什麼變化,文裕章就趴在胡菁牀前哭了起來。過了一會,文裕章將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壓監測管等醫療設備拔掉,病房內的護士、醫生等人見狀上前制止,並表明要給胡菁重新插管實施搶救,但文裕章一直趴在胡菁身上阻止,說不想救了,病人太痛苦了。
當日下午4時許,胡菁死亡。下午6時24分,民警通知文裕章到深圳市福田公安分局華富派出所接受調查;7時許,文裕章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經法醫檢驗鑑定,胡菁見腦血管畸形(小腦與腦橋、第三腦室交界部位)伴破裂出血,腦出血集中於大腦基底部、腦幹及小腦部位;死亡原因爲死者住院期間有自主心跳,而無自主呼吸,由呼吸機維持呼吸,被拔去氣管插管之後致呼吸停止死亡。
時隔一審開庭10個月後,備受關注的“丈夫拔掉妻子氧氣管”案有了結果。深圳中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法院判決】
文裕章與胡菁本來是大學同學,兩情相悅,成婚十載,感情和睦,兒女雙全,家境優裕。豈料一朝胡菁隱疾發作,夫妻竟作天地之隔。文裕章眼見愛妻救助無望,悲痛欲絕,不能控制自己的衝動情緒而將其妻身上所附搶救設施拔掉,不僅親手致其妻死亡,自己也觸犯刑律鋃鐺入獄,一雙兒女,恩愛頓失,此案此情,令人扼腕嘆息。法院綜合評判上述情節,依法認定文裕章故意殺人但屬情節較輕,依法應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對其處罰。
法院認爲,文裕章案後能夠主動投案且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依法應認定爲自首,依法可予減輕處罰。文裕章表示願意全額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並已全額給付,應認定爲具有明顯的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評判本案發生於配偶之間、文裕章系初犯、故意殺人但屬情節較輕、能夠自首、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近親屬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以及衆多居民聯名請求法院從輕處罰等情節,對文裕章宣告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法院決定對文裕章依法宣告緩刑。對辯護人所提請求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法院一審判決文裕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盈科律師評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呂森律師表示,本案是一起因不忍看到愛人遭受病魔的折磨將其身上所附的搶救設施拔掉,致其死亡的故意殺人案。在現實生活中,各種半公開的或隱蔽的對病人採用消極安樂死的做法雖然比比皆是,但由於法律自身的不完善,各種制度還沒有建立健全,故對類似本案中的積極安樂死的行爲顯得無能爲力。所謂消極安樂死是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積極安樂死是指採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結束其生命,如當病人無法忍受疾病終末期的折磨時。
具體到本案,由於我國不是積極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所以被告文裕章的行爲還是要認定爲故意傷人罪的。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的行爲符合情節較輕的量刑標準,故法院的判決在適用法律方面是沒有問題。但從人性的角度,我們不禁會同情被告的遭遇,也希望我國在安樂死問題上能儘早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填補這個空白。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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