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小天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關於您的問題,我國法律法規有以下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見》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由此可見,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承租人對於該房屋的使用權,不會因為該房屋的買賣而受影響,買受人仍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於買賣雙方的轉讓效力,只有當租賃期限到期時,買受人方纔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權。
另外,承租人還享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合同法》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綜上所述,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承租人與原房主的租賃合同未到期,且該房屋在租賃之前不存在抵押、財產保全或被法院查封等瑕疵,承租人提出要求繼續租賃的要求是合法的,承租人的利益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您無權要求承租人限期搬離,更不能自己去把鎖敲掉,把東西扔出去。但是,有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因為,您在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的同時也取得了收益權。在這裡也提醒二手房買受人注意:應當在購房前充分了解要購買的房屋是否已經出租,如果出租,租賃期限是否快到期,避免影響自己的購房用途或自己的投資計劃。
感謝您的參與!
如果有需要,歡迎您進一步諮詢。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
20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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