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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女方結婚三個月,是相親後父母辦的,可現在因性格不合,無法溝通等情況,雙方自願決定協議離婚,沒有孩子,有20萬的共同財產(性質上說這裏面是15萬我方給女方的聘金,5萬是女方給我方的嫁妝,風俗是這樣這些全是讓我們以後過日子用的,所以應該算是共同財產吧,現存在女方的名下)
情況是現在我們想協議離婚,雙方父母是不同意的,可確實過不下去了,所以打算自己兩人去辦理,想諮詢的問題是,怎麼在協議上體現二點
一,20萬共同財產(也只有這些,無債務,無自己婚前存款)比如我2萬,女方18萬,怎麼寫明這樣分了後,所以有關離婚分割財產全清。不能再追加。
(因爲民風純樸,我們是兩人自願離婚,怕的是女方家裏知道後,很有可能會再來鬧,說不夠,得再賠青春費,說不定分我爸房子都有可能,我家裏又不懂,說不定真會連我爸財產都牽進去)
二,除20萬外,還有些傢俱,電器,首飾,是女方嫁妝,但女方同意不要了,怎麼寫明,又是怕女方家裏事後會來搬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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