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1日從江蘇省揚州市中級法院獲悉,揚州市廣陵區法院日前一審宣判一起涉案金額高達1.3億元的特大傳銷案,首犯李榮被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萬元,其他7名被告分別被判處2年2個月至1年4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以及200萬至15萬元不等罰金。
據查,2002年9月至2009年8月間,李榮等人先後在北京、鄭州等地成立、控股北京夢佳娜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以鄭州博凱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等作爲生產“深谷之泉·康美丹”“泡泡飲”等產品的基地,並實際通過北京摩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進行管理,從事傳銷。
李榮等人以營銷“深谷之泉·康美丹”“泡泡飲”等產品爲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並通過發展人員,以一次性購買一定數量的產品的方式取得經銷商和加盟商的資格,形成上下線金字塔形網絡關係,上線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下線人員數量及銷售業績爲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信息費、提成、管理費等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揚州警方經調查,發現該團伙資金往來共分“來款卡”“中轉卡”“隔離卡”等三種,在覈算涉案金額的5張涉案“隔離卡”中,從2007年9月至2009年8月,總計資金流進超過1.3億元。另在查獲的9張涉案“中轉卡”中,僅2006年5月至2009年8月,總計資金流進流出量均在1.6億元左右。
爲營利,李榮還通過註冊的多家公司招聘大批工作人員,開發操作軟件,提供產品、培訓基地等平臺,出版非法內部《志願者》等刊物,並利用“會議營銷”的方式在全國分片區發展大量經銷商、加盟商,進行非法傳銷活動。
法院審理認爲,李榮等8名被告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以推銷商品爲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銷售業績作爲計酬和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錢財,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爲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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