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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李新成 提問時間: 2010-12-26 2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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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我需要出租合同法相關的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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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我在某新建的市場租了一個攤位。他們是在2010年7月份開始招租了。當時還沒有建好。到十月23日開業了。但是合同裏沒寫租賃時間,我不想租了。和他們交涉了,沒理睬我。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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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合同糾紛 回覆時間:2010-12-27 15:14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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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新成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照您的情況,應當按此法規定處理。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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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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