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張某和李某是同班同學,都已經12歲了,一天兩人商量“合夥”購買彩票,由張某出資2元錢,李某想出彩票號碼,並約定如果中獎一人一半。轉天開獎時果然中獎,二人高興萬分都把這事告訴了家長,可雙方家長卻因這1萬餘元的獎金髮生爭執,並最終訴至法院,張某的父親主張彩票是用我給孩子的錢買的,獎金應歸張家所有;李某的父親則認爲中獎號碼是我兒子選的,獎金不應全歸對方。
【盈科律師分析】
幾人合買彩票中獎引發爭議的案件曾經有過一些報導,但是兩個年僅12歲的兒童由此產生的糾紛倒是很少見。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張元欣律師表示,首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12歲的兒童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處分零用錢的行爲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有效行爲。其次,本案中張某與李某之間處分1萬元獎金如此鉅額的財產,顯然與其年齡、智力能狀況不相符,他們的約定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應由他們的父母最終決定其約定是否有效,而雙方的法定代理人明確表示不予追認,所以兩人的約定不發生法律效力。第三,張某有權力處置2元錢去買彩票,彩票的所有人是張某,因此對於1萬餘元的獎金應當屬於彩票的所有人即出資人張某。
最終,經法庭主持調解,獎金爲張某所有,而張某向其父親提議給李某1000元錢,其父親表示同意,雙方對此結果都很滿意。
【法條鏈接】
《民法通則》第十二條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特別提醒】
10至18週歲的孩子在處分比較重大的財產或作出重大決定之前要徵得監護人的同意,否則將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如果訂立合同的一方或雙方爲這個年齡段的孩子,對方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追認後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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