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後,何女士入院治療,治療後她才發現自己已經懷孕了,可是治療用藥和器械會對胎兒造成不良影響,何女士忍痛進行了流產手術。何女士認爲自己失去孩子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要求肇事司機所在單位及其保險公司賠償,而肇事方卻認爲這是何女士的假想,他們不應承擔責任。
【案件回放】車禍後不得已做流產女子將肇事方訴至法院
2010年8月24日,何女士駕車途中,被某公司司機肖某駕駛的汽車追尾,經過交管部門認定,肖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何女士到指定醫院接受檢查及治療。治療後何女士發現自己已經懷有身孕。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治療階段,何女士曾遵照醫囑使用了頭孢克洛緩釋片,並進行了核磁共振成像檢查。諮詢相關醫學專家後,何女士得知,上述行爲都會對胎兒產生不良影響。
爲此,何女士拿不定主意是否繼續妊娠,萬一治療帶來的不良影響造成孩子先天畸形或嚴重影響孩子身體健康,後果不堪設想。最終,何女士痛下決心,進行了流產手術,終結妊娠狀態。
而後,何女士就賠償事宜曾找肇事司機的公司協商,但該公司堅稱何女士終止妊娠是其自身假想危險狀態存在所作出的決定,與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係。對於因妊娠手術造成的損失,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無奈之下,何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司機所任職單位及其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2萬餘元。
庭審中,肇事司機的公司堅持認爲這部分損失及由此產生的精神損害系原告自身原因所致,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認爲,此次交通事故並未直接導致原告流產,原告也沒能提供建議其流產的相關醫囑,所以不同意承擔該部分費用。
近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等10000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律師評析】事故與流產有因果關係可要求賠償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建、吳鳳穎評析,本案的焦點在於:其一,何女士的終止妊娠行爲和交通事故有無因果關係;其二,何女士能否就終止妊娠行爲索要精神賠償。
首先,何女士在事故發生後、接受治療後發現已經懷孕,正是因爲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才導致何女士接受核磁共振檢查及服用藥物。考慮上述行爲對妊娠的影響,何女士終止妊娠的行爲也是出於正常人的理性考慮。雖然交通事故並未直接導致何女士終止妊娠,但其存在着間接的因果關係。
其次,何女士在知道自己懷孕,並諮詢專家瞭解了藥物及相關檢查對妊娠造成的不良影響後,肯定會有一段痛苦的思想煎熬過程,同時在接受手術時,自身的健康也受到了一定的損害。因此,何女士是可以就終止妊娠的行爲提起精神賠償的。
第三,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被保險人應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此,保險公司應該擔負何女士的精神損失費。
【律師提醒】交通事故中強制保險人應賠付精神損失費
當您的人身權益遭受侵害時,除了應主張因損害發生的相關費用外,還可以就遭受的精神痛苦索要精神撫慰金;另外在交通事故理賠案件中,強制保險的保險人也應當依據法院判決或調解文書賠付被保險人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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