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9年12月1日季某從陳某經營的百貨店購買了一個熱水袋用於取暖。回家後,季某在往熱水袋中灌熱水時,熱水袋突然開裂漏水,將季某的左腳背和右小腿燙傷。季某爲治療燙傷花去醫療費2500元,同時還產生了誤工費、陪護費等費用,共計4060元。
事發後,季某找到陳某要求其賠償損失,然而陳某隻承認季某從其經營的商店購買熱水袋的事實,對於賠償數額不予認可。雙方協商未果,季某便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賠償各項費用,共計4060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爲,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作爲商品的經營者,應當保證其銷售的商品符合安全標準,不會對購買者的人身及財產造成損害。原告在使用熱水袋過程中,熱水袋因質量不合格發生開裂,將原告燙傷,被告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3950元。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而引發的糾紛。產品質量不合格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產品存在缺陷導致的不合格,另一種情況是產品瑕疵而導致的不合格。首先,要確認本案中“熱水袋在使用過程中漏水”是屬於產品缺陷問題還是產品瑕疵問題,這對消費者季某以及經營者陳某都至關重要,弄清楚這一區別將決定季某的損失由誰賠付、賠付多少的問題。
依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之規定,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而依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6條之規定,產品瑕疵是指產品存在不影響產品主要功能的小問題。
在本案中,熱水袋就其使用的功能來講應當是裝滿熱水取暖用的,如果在使用過程中漏水,則可能會對人身產生嚴重的燙傷等損害,會嚴重危及人身健康,因此熱水袋漏水問題,屬於“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的產品缺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3條之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由此可見,因產品缺陷而產生的產品責任,被侵權人既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本案中,季某向熱水袋銷售者陳某要求賠償各項損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4條之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經營者或生產者應承擔的全部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如果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撫卹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本案中,陳某要求賠償的各項損失基本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應當得到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43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第46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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