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的信用卡被偷,小偷到商場消費2萬元,持卡人不得不替小偷還款2萬元。事後持卡人將銀行和商場一併告上法庭。2008年9月,陳宇向銀行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卡,此卡申請時沒有申請“消費驗密”,而僅默認爲“簽名消費”,即消費不需要輸入密碼,僅憑簽名也可交易成功。
同年12月12日,陳宇在飯店用餐時錢包被盜,包內的信用卡一起丟失,隨後報警並對被盜的信用卡申請了電話掛失,但從發現被盜到掛失的這段時間,盜賊持卡到百貨商場消費2萬元,並在籤購單上籤了“陳宇”字樣。2009年2月11日,陳宇因擔心個人徵信產生不良記錄,向銀行還款2萬元。
後陳宇爲挽回損失將銀行及百貨商場訴至法院。
法院認爲,原告陳宇在向銀行掛失前,信用卡的交易已經完成,故銀行對掛失生效前發生的經濟損失不承擔責任。案件中消費單存根上的簽名與陳宇本人簽名明顯不一致,百貨商場未證明其已盡到了審覈義務,應對陳宇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陳宇對自己的損失承擔次要責任。
【律師評析】
擊水律師事務所田偉律師認爲:首先,陳宇依據合同的約定,取得了信用卡的使用權,在有效期內,其持有的信用卡發生透支,依合同的約定應對其信用卡掛失前的透支金額負責,且銀行對其掛失前的透支行爲無控制能力,並無過錯。
其次,百貨商場在持卡消費人的簽名字樣與信用卡背面預留簽名明顯不符時仍予以劃撥款項,顯然未盡到必要的審覈義務,其過錯行爲導致了陳宇的損失。法院據此認定百貨商場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後,本案原告陳宇在申領信用卡時沒有申請“消費驗密”,即消費不需要輸入密碼,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自身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本案中陳宇自己應對其損失承擔部分責任。
【律師答疑】
讀者孫女士:我和丈夫現在要離婚,我們有一個13歲的女兒,一直與我們共同生活,現在雙方都想要孩子,且都有能力照顧孩子,請問法院會如何裁判?
劉建、史錦嶺律師:就孩子撫養問題,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從有利於被撫養人成長的角度進行裁判,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和第6條“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的規定,法院會在首先考慮您女兒意見的情況下,結合你們夫妻雙方的具體協商情況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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