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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結婚四年了,一直沒要孩子,今年年初我丈夫決定要孩子,在今年4月份有孩子,在5月末查出有孩子,但由於檢查時大夫要求做彩超檢查,於是我做了彩超,後我丈夫得知孕婦做彩超對孩子有影響,還有我在4月-5月期間用過殺蟲劑爲由,一直希望我不要這個孩子,但我一直認爲雖然做了彩超和殺蟲劑但問題不是很嚴重,對孩子來說不是絕對不能要。於是我們一直就這個僵持了一個多月(至今),這一個月中每天都談這些問題,丈夫對我都是冷面相對沒有笑臉,對我的精神方面造成一定的影響,導致7月初我得了感冒,丈夫又對不要孩子加了一條理由,感冒也不能要這個孩子。我一直覺得孩子是無辜,丈夫做的這個決定可能是錯誤的等孩子出生丈夫就能有所改變,現在孩子已經90多天了,我的身心已經很疲憊了,我決定把孩子做掉,也不想在要這場婚姻了,因爲太傷心了,我對丈夫已經失去信心了。
他現在是不是在用“冷暴利”?
我是應該做了孩子在離,還是在離婚之前做掉孩子?那個對我有利一點?
我能要求精神賠償嗎?最高能多少?
他的私房錢已經轉到別人的帳戶,我還能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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