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百度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李彥宏),右(盛大文學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 侯小強)
【案件回放】
2010年3月,上海市盧灣區法院正式受理了盛大文學起訴百度一案,目前該案還處在證據交換階段,尚未開庭審理。
盛大文學總裁侯小強曾表示,盛大文學旗下網站的知名小說中,有95%以上在百度文庫中都可以找到,並且全部免費對網友開放,經過粗略的估算,由於百度盜版給盛大帶來的損失一年超過10億元。針對此事,盛大文學方面曾先後給百度發出9封律師函,但侵權的作品一直沒有刪除。
據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的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全國文學網站有5000多家,簽約作家數以百萬計,網絡文學讀者超過1億,僅盛大文學的註冊用戶就達到4000萬。
【盈科律師評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程新霞律師表示,百度文庫是百度爲網絡用戶提供的信息存儲空間,是供網友在線分享文檔的開放平臺。該平臺上所累積的文檔,均來自網絡用戶的積極上傳,百度承擔的是信息網絡存儲空間服務商的角色。用戶上傳的內容中可能會包括未經授權的作品,從而造成對著作權人的侵害。著作權人在維護自身權益時,通常將矛頭指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由此引發了著作權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矛盾與衝突。
盛大與百度之爭,涉及到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在網絡上傳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百度提供網絡平臺,由用戶自己上傳作品。如果用戶上傳的是未經授權的作品,用戶應承擔侵權責任。這裏涉及的問題是,百度在允許用戶上傳作品時是否履行了注意審查的義務。
《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即網絡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爲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百度是否承擔責任關鍵標準之一,要看百度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傳的作品構成侵權。“知道”指網絡服務提供者實際知道侵權行爲存在;“應當知道”指因存在着明顯侵權行爲的事實或者情況,網絡服務提供者從中應當意識到侵權行爲的存在。
具體到本案,應根據被侵權作品的知名程度具體分析,如果盛大主張被侵權的網絡作品具有相當高的市場知名度,受到廣大網民的喜愛,能爲盛大帶來很多的流量,則較一般作品而言,作爲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百度應對此類作品負有更爲嚴格的審查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稱其無法審查海量的網絡信息,因此不知道用戶利用其網絡實施侵權行爲的抗辯,是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另外,著作權人應當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一旦發現侵權人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爲時,著作權人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以制止侵權行爲。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仍不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爲,則要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著作權人一旦發現百度或者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存在侵權行爲時,應及時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律師函,要求採取刪除、屏蔽或斷開鏈接等手段,制止侵權行爲。這樣做一方面有利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積極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爲;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網絡服務提供者日後以“不知道”爲由主張免責。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六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爲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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