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書記第一貪”曾錦春涉嫌受賄案受審。資料圖
湖南郴州原市紀委書記曾錦春被執行死刑
新華網湖南頻道長沙12月30日電(記者譚劍陳文廣)12月3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覈准裁定和下達的死刑執行命令,對犯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2008年11月2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曾錦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曾不服,上訴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09年7月21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的定罪量刑,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經最高人民法院複覈確認,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間,被告人曾錦春利用職務上便利,在有關礦產承包及糾紛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程承攬及招投標、稅費的減免、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辦及訴訟案件的處理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子女、情婦(均另案處理)收受或者索取首某某等40餘人賄賂摺合人民幣共計3123.82萬元,其中索賄數額計人民幣329萬元。曾尚有摺合人民幣共計952.72萬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