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中路和光塔路交界處,一幢19層高的新建物業“騎壓”在一棟已經有20年樓齡的8層高的住宅樓上,如此規劃引發了上百個官司。昨日,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對8層樓住戶告廣州市規劃局“要求撤銷19層樓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案件宣判。8層樓住戶敗訴(此前報道詳見本報2010年11月17日A20版)。
2010年11月16日,8層樓住戶代表黃先生起訴市規劃局。訴狀稱,2009年3月16日,規劃局曾發函不同意驗收19層樓,要求19層樓收購8層樓的權屬後,再來辦理規劃驗收。但至今19層樓沒有收購,規劃局卻給它發了驗收合格證。並且在發證的過程中,明知涉及8層樓住戶的重大利益,卻不履行法定的告知義務,程序違法,要求規劃局撤銷19層樓的驗收合格證。
越秀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爲,被告規劃局雖曾三次不同意驗收,但本案第三人(即19層樓的開發商)已先後進行了調整,規劃局經覈實後認定第三人符合規劃條件和城市規劃管理要求並核發規劃驗收合格證,符合法律規定。
至於原告認爲被告違法批地、違法審批報建以騙取有關部門行政許可和程序違法等問題,法院認爲,由於相關的批准文件未經有權機關撤銷或確認違法,而且並無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核發規劃驗收合格證必須要履行告知及聽證的程序,因此原告要求撤銷規劃驗收合格證的理由不成立。法院據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原告當庭表示不服。黃先生對法官說:“怎麼會沒有法律法規規定核發規劃驗收合格證必須要告知利害關係人呢?《行政許可法》和《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標準與準則》規定得很明確,可以白紙黑字拿來對。”
然而,即便不服,他又稱“敗訴是意料之中”。黃先生已決定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