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某公司欲辭退王先生,卻又不想支付經濟補償,於是便用調崗調薪的方法將王先生擠走。首先調整的王先生的崗位,由副總調整到辦公室專員;然後調整了王先生的薪資待遇,將王先生的工資由每月5萬元調整爲每月2千元。王先生不服,雖向公司所在區的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盈科律師觀點】
因工作崗位爲勞動合同的必要構成要件,故調整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範疇。對於崗位的變更除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之外,《勞動合同法》僅規定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這一前置條件。而且對於這一調崗行爲在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崗位工作時,方可與勞動者解除合同,但同時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對於不勝任崗位,其屬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績效考覈之內容範疇,可由用人單位自行規定,但考覈之方法應當儘量避免主觀性評價,儘可能採用客觀性評價。
對於調薪的問題,因薪資待遇屬於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內容,在勞動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是不可以調整的。只有在勞動合同範疇之外,可由用人單位按照崗位與薪金的對應關係,並按照用人單位的薪酬福利方面的規章制度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六)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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