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張女士於2005年起在一家網絡公司擔任部門經理。勞動合同中規定,凡是經理級員工均屬於高級管理人員,應該適用不定時工作制,且一律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平時因工作繁忙,張女士經常加班加點至凌晨兩三點。2009年9月,她懷孕7個多月時,同事提醒她,公司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她向公司提出不願再加班加點。公司以合同已有約定爲由,拒絕其要求,並書面通知她,如果她不顧慮到公司的業務需求而在需要加班時不肯加班,將認定她有失職守,並從其月工資中扣除4000元賠償公司的損失。張女士未予理會,隨後的兩個星期內均正點下班。月底,公司以她違紀爲由扣除其4000元工資。張女士憤憤不平,遂向當地勞動局提請勞動仲裁。
仲裁委員會受案後,經調查該網絡公司未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無權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所以張女士平時經常工作到很晚應該算作一種加班行爲,由網絡公司給付加班工資。故裁定,網絡公司向張女士支付經過仲裁委覈實的加班加點工資,並加發相當於其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盈科律師評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吳育沛律師表示,此案中涉及到不定時工作制,關於不定時工作制,《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實施辦法》第五條均作出相關規定: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並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此案中因網絡公司未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故無權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所以張女士平時經常工作到很晚應該算作一種加班行爲,由網絡公司給付加班工資。因此仲裁委員會裁定網絡公司向張女士支付經過仲裁委覈實的加班加點工資。
即使此案中網絡公司事先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辦理了審批手續,公司拒絕張女士停止加班要求的作法也是不合法的。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規定:“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也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此案中張女士自2005年起開始工作時是和公司協商同意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的,但是自她懷孕7個月起,提出不願再加班加點,公司拒絕其要求的做法違反了上述規定中“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規定。
此案的焦點還在於是否能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或夜班工作。夜班工作一般是指在晚上十時以後至次日清晨六時之間從事勞動。《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這是爲了保證女職工“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身體健康而作出的強制性規定,並不能因爲公司和張女士之間關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合同約定而改變,況且,此案中網絡公司和張女士之間的合同約定因未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而歸於無效。所以張女士按正點下班並不屬於違紀行爲,公司扣除她4000元工資的行爲無法律依據。
既然張女士按時下班並不屬於違紀行爲,那麼公司扣除她4000元工資就構成了剋扣職工工資的違法行爲。所以仲裁委員會依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裁定網絡公司加發相當於其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但職工在索賠時也應注意,必須證明自己確實有加班的事實才能得到仲裁庭或法院的支持。首先需要證明加班是由用人單位提出並批准的,而不是由於員工能力不足無法如期完成任務而必須加班,或是無須加班而勞動者下班後自行留在公司等個人行爲。
本案中仲裁庭裁決結果於法有據、合情合理,充分保護了“三期”內女性的合法權益。
由此可見,作爲用人單位,如果確實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勞動法關於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的一般規定,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一定要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並嚴格遵守國家《勞動法》、《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實施辦法》、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否則,容易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法條鏈接】
《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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