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kim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您與您的老公可以據此對婚前所購房屋進行約定。至於公證與否,法律未作強制規定,您可以自主決定;但不進行公證,不影響書面約定的法律效力。
感謝您的參與,順祝生活愉快!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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