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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馬天宇
提問時間:
2011-01-06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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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我們還算有合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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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我們合同8月份已經到期但商場還一直收取我們的租金,我們多次和商場想簽訂合同但給的答覆都是等等,現在他已沒有合同爲由叫我們撤場(以前合同都是一年一簽)不知道我們現在屬於不屬於事實合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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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合同法
回覆時間:
2011-01-06 15:46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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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馬天宇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明確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爲不定期。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 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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