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0年10月22日,被告李某駕駛現代牌轎車在交叉路口闖紅燈,將騎自行車正常行走的劉某撞到,送醫後不治身亡。經公安交通行政部門認定,李某在交叉路口,強闖紅燈,違章行駛,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劉某的利害關係人作爲原告將李某訴至法院,庭審中,爭議焦點是李某對劉某7歲的女兒是否應當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
【盈科律師評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王偉政律師認爲,本案中李某應當賠償劉某7歲女兒的生活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此條規定的是人身損害賠償的賠償範圍,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相比,《侵權責任法》看似取消了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一賠償項目,似可認爲自《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無須再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但在《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第四條規定,受害人死亡後,如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死亡賠償金。由於此條規定未予明確,因此理論上對於死亡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的關係,以及實踐中在受害人死亡案件裏是否仍應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產生了很大爭議,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的統一性。
如何理解《通知》第四條的規定。《通知》第四條規定在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侵權案件時,應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死亡賠償金。從該條規定的文義來看,可得出兩種語義:一爲死亡賠償金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權利人同時主張兩項費用的,不予支持;二爲死亡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系並列關係,權利人可同時主張,最終的賠償數額應爲死亡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之和,只是將其名稱統括於死亡賠償金之中。本律師以爲,第二種語義是符合立法本意的,也即此處的死亡賠償金應作廣義理解,爲狹義的死亡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之和。反之,如果採取第一種語義則最高法院作此通知就沒有了意義。
第一,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按照立法層級劃分,《民法通則》是《侵權責任法》的上位法,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相違背。因此,《侵權責任法》不能取銷上位法的規定賠償項目。
第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的死亡賠償金與《侵權責任法》中的死亡賠償金雖然名稱相同,但其外延不同。從《侵權責任法》的立法本意觀察,其所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應屬於對受害人因侵權行爲造成的“實際收入”減少的損失賠償,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九條關於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卻並非如此。《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其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爲標準計算出來的狹義的死亡賠償金,肯定比適用居民“實際收入”作爲計算標準的數額要少,與《侵權責任法》立法本意上的死亡賠償金亦有很大差距。故,《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死亡賠償金的外延大於《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規定的死亡賠償金的外延,由此我們亦可得出應將《通知》第四條的規定理解爲先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分別計算,再相加纔是《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廣義的死亡賠償金。
【法條鏈接】
1、《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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