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2008年7月向我借的錢,借條上沒寫歸還日期,我想問一下借條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或者是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是不是過3年或者幾年我去起訴他法院就不會受理了?
尊敬的baowei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您可以隨時去法院起訴而不會過訴訟時效,但民事最長時效不要超過20年。因爲借條上沒有還款日期,在還款人履行期限屆滿前,還沒啓動時效。但要注意你一旦向其主張或其表示拒絕還款的話,你在此基礎上又超過兩年是不可以的。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耿衛華
2010年1月5日